点击蓝字 研究证实,即使小剂量辨证使用关木通制剂,8周后肾小管功能也会出现轻微异常变化趋向。8周过程中,随着服药时间的延长,相关指标呈逐渐增长趋势,提示似有积蓄效应。这种早期变化停药后可能可逆。
本草学考证发现,木通主要来源于木通科、毛茛科和马兜铃科三科植物,历代本草所用多为木通科木通,未见毒性记载,现代临床应用主要是马兜铃科关木通,屡见毒性报道。不同品种木通比较发现,木通科木通适应症广泛,安全无毒,有利尿杀菌作用。马兜铃科关木
通适应症局限,毒性大,无利尿作用,杀菌力较差。
在《中国药典》0版中只有川木通:毛茛科植物小木通ClematisarmandiiFranch.或绣球藤ClematismontanaBuch.-Ham.的干燥藤茎;以及木通:木通科植物木通Akebiaquinata(Thunb.)Decne.、三叶木通Akebiatrifoliata(Thunb.)Koidz.或白木通Akebiatrifoliata(Thunb.)Koidz.var.australis(Diels)Rehd.的干燥藤茎
因此,关木通目前没有被收录在《中国药典》中,因此在临床使用关木通时不受法律保障。
接下来让我们看看今天的三条中医药法律原文摘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第八章法律责任(节选):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经考核取得医师资格的中医医师超出注册的执业范围从事医疗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证书。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举办中医诊所、炮制中药饮片、委托配制中药制剂应当备案而未备案,或者备案时提供虚假材料的,由中医药主管部门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向社会公告相关信息;拒不改正的,责令停止执业活动或者责令停止炮制中药饮片、委托配制中药制剂活动,其直接责任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中医药相关活动。
医疗机构应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制剂未依照本法规定备案,或者未按照备案材料载明的要求配制中药制剂的,按生产假药给予处罚。
?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发布的中医医疗广告内容与经审查批准的内容不相符的,由原审查部门撤销该广告的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该医疗机构的广告审查申请。
违反本法规定,发布中医医疗广告有前款规定以外违法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给予处罚。
(所节选法律与案例无关)
(图片来源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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